REACH 附录17的更新会促使企业对供应商,针对附录17中的物质进行管控和调查。REACH附录17限制物质测试具备REACH附录17中共涉及75个条款全部测试能力。
REACH 附录17限制篇目前共75项,具体清单联系我们。
名称 | 潜在应用材料 | 限制条件 |
多氯三联苯(PCTs) | 物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成品设备 | 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 作为物质; — 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者在设备中,浓度大于50mg/kg( 质量分数计0.005%)。 |
氯乙烯 | 气雾抛射剂 |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抛射剂。 含有该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喷雾器不可投放市场。 |
根据第1999/45/EC 号指令或满足 (EC)No 1272/2008条例规定的以下危险分类定义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a) 危险分类 2.1~2.4,2.6,2.7,2.8 A型和B型,2.9,2.10,2.12,2.13第1类和第2类,2.14第1类和第二类,以及2.15A型~F型 (b) 危险分类 3.1~3.6,3.7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对发育的不利影响,3.8除麻醉外的效果,3.9和3.10 (c) 危险分类 4.1 (d) 危险分类 5.1 | | 1. 不得在以下场合使用: —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 戏法和魔术, — 由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 不符合第1 款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下列材料若含着色剂或香料,或两者同时含有的情况下,除非基于财政理由,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 可用作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且 —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 4. 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它们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欧洲装饰性油灯标准(EN14059) 5. 在不与共同体有关规定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前,需满足下列要求: (a)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油,并具有明显标记,标志醒目而难以擦掉的如下字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处”,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记“只要喝一口灯油,甚至吮吸一下灯芯都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损害”, (b)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H304的打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标有如下醒目而不可磨灭标志着:“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威胁生命的肺损害”; (c)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R65或H304的灯油或打火机液体,于2010年12月1日起应封装在不超过1升的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中。 6. 不迟于 2014 年6 月1 日,委员会因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编写一份与现存的第69 条条款相一致的档案,以禁止用于供应给一般公众被标记为R65 H304的烧烤打火机液体和装饰灯燃料。 7. 第一次将被标记为 R65 或H304的灯油和打火机液体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于2011 年12月1 日以及其后每年,向有关会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数据,以替代标记为 R65 或H304的油灯和烧烤打火机液体,会员国应使这些数据提供给委员会。 |
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 纺织产品 | 1. 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 2. 不符合第1 条中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
苯 | 玩具, 油漆,玩具部件,混合物, 汽车燃料 | 1. 不得用于玩具或玩具部件中,即玩具或玩具部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不得高于5 mg/kg (0.0005%)。 2. 不符合第1 条中规定的玩具和玩具部件不得投放市场。 3.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 作为物质 —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苯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0.1%。 4. 第3 条中的内容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 98/70/EC 指令涵盖的汽车燃料。 (b) 工业过程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苯发散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c) 投放市场供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若其苯浓度小于0.1%(v/v)。 |
石棉纤维 | 纤维类材料 | 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然而, 如果成员国已经根据当时版本的法规内容对2016年7月13日已经投放使用的电解设备中的含温石棉的隔膜进行了豁免, 那么第一小段的内容在2025年7月1日前不适用于这些设备中隔膜的使用以及仅仅用于维护保养这类隔膜的温石棉, 前提是这些应用是符合指令2010/75/EU中允许使用条款的。 所有受益于此条豁免的下游用户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月31日向相关的电解设备所在地的成员国发送一份报告,表明根据豁免在隔膜中使用的温石棉的量。成员国应将该报告的副本送交欧洲委员会。 此外,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成员国要求下游用户监测空气中的石棉,并将监测结果包含在上述报告中。 2. 2005年1月1日前,允许第1条所提及的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禁止用上述制品直至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 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1条所提及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3. 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满足本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记。 |
三吖啶基氧化磷 | 纺织品 | 1. 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 2. 不符合第1 条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
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 | 纺织品 | 1. 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 2. 不符合第1 条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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